关于执行2010年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28     录入:社保中心 

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用药,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5号),现就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应按照苏人社发[2010]3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凡药品通用名和剂型符合《省药品目录》(2010年版)规定的,以及经省级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含经省、市药监管理部门批准调剂的医院制剂),均作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以下简称“用药范围”)。

二、“用药范围”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含民族药)、中药饮片及药材(含生药、配方颗粒,下同)三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分甲、乙二类,使用甲类药品(含民族药)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比例自理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和药材所发生的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用药范围”中的医院制剂按照甲类药品规定支付。“用药范围”之外的药品均为自费药。

三、乙类药品自理比例。《省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中,药品通用名和剂型(标注剂型,下同)与原省药品目录(2005年版)药品的通用名和剂型相同的药品,其自理比例按原规定确定的40%、20%和10%(包括儿童用药和国家、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原甲类现为乙类药品的统一确定为10%;药品通用名相同、剂型不同(新增)的药品,其自理比例按同一药品通用名的其他剂型的自理比例确定;药品通用名不同(新增)的药品,其自理比例统一按40%确定。

对于未列入《省药品目录》(2010年版)但由目录内品种组成并经省审定准入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其自理比例按复合药中第一药品规定的比例确定,第一药品为甲类的按10%比例确定。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38号)规定,2005年版省药品目录中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由2010年版《省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组成的在复合药未审定准入之前,仍按原政策执行。

四、“用药范围”中的药品通用名名称、剂型和使用范围限定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按照《省药品目录》“凡例”规定执行。其中在《省药品目录》中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不含限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对于超出规定适应症限制范围但在临床上必须使用的,经定点医院二级以上科主任批准后,也可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按本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用药范围”,不得自行增补,并按照药品通用名和实际剂型及时做好药品库的更新和对照工作(“用药范围”的下载地址:http://172.60.18.19/yb/downpage.htm)。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对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名或异名进行登记备案。

六、“用药范围”在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http://www.yxlss.gov.cn/)向社会公布(详见相关附件下载)。

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20日起执行,原药品目录和用药范围同时废除。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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