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7-12-07     录入:办公室 

  • 文件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
  • 生成时间:2007-12-0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BC12-B0201-2007-001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127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1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1);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1);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1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11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1);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1);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1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管理入口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点地图  |  联系我们  |  旧版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