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工登记业务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0-08-10     录入: 

  • 文件编号: 宜人社〔2010〕24号
  • 生成时间:2010-08-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索引号: BC12-B0402-2010-021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办公室

                                                            宜人社〔2010〕24号

 

                                                           退工登记业务操作规程

 

各镇(园区、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

根据《关于就业管理和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宜劳社〔2009〕5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公共服务能力,规范退工登记业务,确保该项业务有序进行,经局研究,对原《退工登记业务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退工受理范围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受理范围:机关事业单位、金融、邮政、电力、通信等垂直管理企业驻宜单位

2、各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所受理范围:除垂直管理企业以外的辖区内的其他企业

二、退工登记材料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式三份(个人档案、就管中心、被退职工各一份),接收档案回执。

2、职工退工原因证明材料:

(1)终止合同:提前一个月送达本人的终止合同书面通知书。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同时明确表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依据。

(4)经济性裁员: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裁员方案,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或者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送达本人的书面通知书。

(5)用人单位歇业、破产:歇业公告或破产证明。

(6)劳动者本人提前30天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7)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各款规定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非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3、原已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的被退职工,须带《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

4、劳动者档案:包括录用备案登记表、连续工龄审定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等。

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供的退工登记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三、退工登记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携带上述材料,按退工受理范围规定到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或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2、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在相应的栏目内注明,如有欠费,必须补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方可办理退工登记业务。

 3、退工业务经办人员审核被退职工档案,相关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办理,及时登录“退工及托管人员登记”菜单,录入被退职工个人代码、退工原因、档案去向等信息,点击保存,计算机生成档案编号,同时将档案编号填写至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相应栏目内,并在“接收档案回执”上加盖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退工专用章或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所业务章。

4、退工业务经办人员将“接收档案回执”交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个人留存联交用人单位送达被退职工,档案留存联归入被退职工档案,其余一联经整理后每月送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5、严格审核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资格。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所在办理退工时,因根据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严格审核确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资格,对符合条件的打印《宜兴市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通知单》,各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所每月将所长审核签名后的《申领失业金汇总表》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局财务基金监督、稽核给付、就业管理等部门定期组织实施稽核监督检查,对违规核发、弄虚作假申领的失业保险待遇应限期追回,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切实加强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各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城乡劳动力档案按编号从小到大顺序归档,将失业人员档案去向统一录入为“本所”。非本辖区内的失业人员档案,由各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所填写档案交接清单并加盖业务章,连同失业职工档案一并移交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档案室。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档案室负责将其档案去向改录为“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人员招工提档等原因改变档案保管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应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即时变更档案去向。

7、各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所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退工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第二联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人事代理人员的退工

1、市局劳动保障管理系统对人事代理人员建立“提示”功能、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或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所按受理范围规定办理人事代理人员退工。

2、人事代理人员退工携带材料,还须携带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人事代理合同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到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补办人事代理合同。

3、各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的退工后,应按月将其档案移交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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